始府辦〔2015〕52號
始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始興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始興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管理制度》已經縣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始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0月28日
始興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縣政府法律顧問工作,保障縣政府法律顧問依法執(zhí)業(yè),促進政府依法行政,進一步加強縣政府法律顧問的監(jiān)督管理,依法維護政府公共利益,根據《廣東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guī)定》的規(guī)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縣政府法律顧問,是指縣政府根據需要聘請的為縣政府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或從事法制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縣政府法制機構為縣政府法律顧問機構,主管縣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負責處理縣政府法律事務,指導縣政府工作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政府的法律顧問工作。
第四條 縣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人兼任縣政府法律顧問室主任,負責縣政府法律顧問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原則:
(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辦理法律事務;
(二)依法維護政府公共利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風險和事中法律控制為主、事后法律補救為輔。
第六條 縣政府法律顧問的主要職責:
(一)為重大行政決策、重要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
(二)為制定、審查規(guī)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見;
(三)代理行政復議、訴訟、仲裁、執(zhí)行和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
(四)參與重大項目的洽談,協(xié)助草擬、修改、審查重要的法律文書;
(五)審查以縣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各鄉(xiāng)鎮(zhèn)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重大合同;
(六)參與處理涉及法律事務的重大突發(fā)性、群體性事件;參與信訪接待和信訪法律咨詢,對重大、復雜信訪案件提出法律意見或處理建議;對信訪群眾提供法律咨詢和引導;
(七)對全縣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法律方面的業(yè)務培訓,協(xié)助有關部門開展法治宣傳;
(八)辦理縣政府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二章 聘 用
第七條 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忠于憲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
(二)在所從事的法學教學、法學研究等領域成就顯著,具有一定的專業(yè)影響力;
(三)未受過所在單位處分。
第八條 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律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忠于憲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
(二)具有3年以上執(zhí)業(yè)經驗,專業(yè)能力較強;
(三)近3年內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xié)會的行業(yè)處分。
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在近3年內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xié)會的行業(yè)處分。
第九條 縣政府法律顧問的聘請,由縣政府法律顧問室依據本管理制度第七條、第八條規(guī)定,并結合其他條件挑選出合適人選,報縣政府審定確認。縣政府法律顧問室上報人選時,應提供備選人員的詳細資料并出具推薦理由,經縣政府審定后,由縣政府向法律顧問頒發(fā)聘書。
第十條 縣政府法律顧問的聘用,應簽訂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應明確規(guī)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間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違反聘用合同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聘用合同內容不得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
第十一條 縣政府法律顧問的聘期為兩年,期滿可續(xù)聘。特殊情況下,縣政府可以提前解聘。
第三章 權利義務
第十二條 縣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報酬包括顧問費和代理費。顧問費由雙方在聘用合同中確定;代理費由縣政府法律顧問室參照社會同類法律事務收費標準,結合委托事項情況與法律顧問協(xié)商確定。但為縣政府及其領導決策辦理法律事務和提供法律意見不支付報酬。
第十三條 縣政府法律顧問在縣政府不具有行政職務,不行使行政權力,不占用行政編制,但為辦理縣政府事務時發(fā)生的合理費用應由縣政府承擔。
除前款規(guī)定外,縣政府法律顧問在聘期間還享有以下工作待遇:享有正常工作、獲得政治榮譽、物質獎勵等方面的權利。
第十四條 縣政府應確保嚴格遵守約定支付費用,保障工作待遇,并根據工作需要,努力為縣政府法律顧問提供下列工作條件:
(一)確保獨立發(fā)表法律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二)確保辦理聘用單位法律事務時能充分調閱相關資料;
(三)根據工作需要,提供進行調研的必要條件。
第十五條 在聘期間,縣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保守在辦理政府法律事務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以及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認為不能對外公開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顧問名義從事營利性活動;
(三)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委托,辦理與聘用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法律事務;
(四)忠于職守,維護聘用單位的合法權益;
(五)認真、細致、高效完成聘用單位交辦的各項事務;
(六)依法應履行的其他有關義務。
第四章 組織管理與考核
第十六條 縣政府法律顧問室負責對縣政府法律顧問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縣政府法律顧問室對受聘的縣政府法律顧問提供開展工作必要的介紹信等委托證明。
第十七條 縣政府法律顧問應每半年提交一份書面工作建議,每年年末提交一份全年工作總結。
第十八條 縣政府法律顧問室每年年末根據縣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情況對其進行考核,考核的依據為工作建議、工作總結、出席會議情況、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等。
第十九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yōu)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檔,對于考核基本合格的法律顧問,由縣政府法律顧問室建議縣政府予以解聘。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縣政府各工作部門和各鎮(zhèn)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管理工作可參照本管理制度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本管理制度由縣政府法律顧問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管理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抄送:縣委辦,縣人大辦,縣政協(xié)辦,縣紀委辦。 |
始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0月28日印發(fā) |